一、凡年满16周岁以上公民,应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手续。
二、受理公民申请居民身份证,有下列情之一的,户籍派出所应予以办理申领手续:
1、年满16周岁的公民,应当从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领居民身份证;
2、尚未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
3、从外地迁人本市的,尚未领取居民身证的;
4、从国外回国定居或从香港、澳门和台湾回内地定居的;
5、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受理公民补领居民身份证手续:凡丢失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户籍派出所应予办理补领手续。
四、受理公民临时居民身份证手续:公民在申领、换领和补领居民身份证过程中,急需用于证明身份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派出所可为其办理申领临时身份证或快证手续。
五、申领居民身份证,应持以下手续到户籍地派出所办理:
l、本人户口薄;
2、身份证专用照片三张。
3、收费标准:
居民身份证: 初办、换证:10元/证
补办:20元/证
临时身份证: 10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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