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赴港澳手续

一、提交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16周岁以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往来港澳通行证专用照片二张;
3、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
4、与赴港澳事由相应的材料:
A、探亲
(1)被探望人系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的,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回乡证复印件;
(2)被探望人系在香港就学或因私应聘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的,提交被探望人的中国护照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复印件、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就学、亲属类进入许可等证明复印件;被探望人在澳门就学的,提交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告证及相应签注复印件;
(3)交验能够证实亲属关系的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亲属关系公证(3年内再次申请赴港澳探望同一亲属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4)本年度再次申请赴港澳探亲的,免交上述材料。
B、旅游
C、商务
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机构。个体工商户也可申请赴香港或澳门从事商务活动。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必须是注册法人)。
(3)提交所在企业、经营单位出具,并由企业法人签名的同意派遣申请人赴港澳从事商务活动的证明;
(4)本省内工作单位与常住户口所在地不同一地市的,也可由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必须持有暂住证)。
 申请3 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D、培训
赴香港接受培训的,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培训类进入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E、就业
应聘赴香港就业者及其随行家属,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就业类进入许可或就业者家属类进入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F、就学
赴港澳就学的,交验国家教委批准在内地招生的港澳地区高等院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学生类进入许可原件及复印件;
二、下列人员须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出具单位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金融、财税、保险系统人员;
2、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3、现役军人;
三、工作时限
首次申领证件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申请再次赴港澳签注的从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属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加急证件的,按照急事急办的工作原则,优先审批办理。
四、领取证件
申请人可选择三种领证方式:
1、通过特快专递方式将证件直接寄给申请人;
2、直接前往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领取证件(领取时携带身份证、交费发票、回执单亲自前往领取);
本人没有亲自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关提交申请的,不能办理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领取护照手续
五、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一次往返签注20元;多次往返签注100元;特快专递费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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