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证机构: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
办证条件:
离开户籍所在乡镇或城市市区,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18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重点是已婚育龄妇女。
办证材料:
⑴、本人身份证;
⑵、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⑶、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
⑷、已生育子女的,应提交施术单位或计生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措施情况证明。
相关程序:
⑴、在离开户籍地之前,持上述材料到主管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办证。
⑵、持证人到现居住地15日内,向当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并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
注意事项:
⑴、对暂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接受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服务站的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办理《流动人口婚育服务证明》,并及时回户籍所在地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⑵、成年流动人口应凭现居住地镇审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办理相关证照;
⑶、不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的或者拒不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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