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制纳税问题

我们单位原来是一家国有企业,今年4月份经改制企业经济性质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咨询一下我们单位在4月份至7月份之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是按1600元扣除?还是仍能够执行原工效挂钩的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6号)中虽然对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但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规定:要严格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适用范围,除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工商企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改组改制为股份制的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采用工效挂钩办法。

  因此,依据以上规定,您单位可在4月份经济性质变更前继续执行工效挂钩的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而在4月份经济性质变更后至6月30日之前,仍按800元的标准进行企业所得税工资税前扣除,在7月1日之后,就应按照1600元的标准进行企业所得税工资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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