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税额: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依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处理抵债物资,如果确有正当理由而折价处理,应按实际处理价格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