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社区救助服务指南

一、救灾救济、困难学生救助


办事程序:本人申请、村民评议、村委会上报、登记造册、张榜公布、乡镇领导审批,倒房恢复重建县民政局审批。
救助范围:
救灾救济:因自然灾害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需口粮、衣被、治病、取暖、住房等生活救济。
困难学生救助: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家庭的学生。
四、相关政策规定:《河南省灾害应急救助工作规程》、
《焦作市爱心基金管理使用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二、农村低保、农村五保


办事程序:本人申请、村委会调查核实、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张榜公示、村委会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救助范围:
1、农村低保:凡本县农村居民以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2、 农村五保: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相关政策规定:
《焦作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办事程序: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事程序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贫困居民,由申请人向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收养证、婚姻证件、失业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同时提供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和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填写《博爱县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入户调查表》,并组织评议小组成员进行讨论评议,填写《博爱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评议表》。确定上报名单并在公开栏内公示7天,无异议后填写《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附《公示报告》,同时签署意见并将所有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由经办人签署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所有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县民政局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有关材料和审核发意见之日起1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予以批准的人员,由申请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公示7天,无异议后发放低保金领取证。对不予批准的,县民政部门将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告知申请人。
(二) 城乡医疗救助办事程序:
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住院后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报销后,持相关手续到村委会(居委会)审查,乡镇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
相关政策规定:
1、《焦作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规定》
2、《博爱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3、《博爱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4、《博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天调整和扩大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通知》
5、《博爱县城乡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结算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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