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服务指南

一、企业养老保险中心业务办理服务指南


1、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申办条件:(1)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2)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
申报材料:(1)参加社会保险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性质、成立时间、主营业务、参保职工数等);(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职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5)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办理程序:参保单位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表》一式二份;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表格进行审核,符合办理规定的,及时办理,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承办科室:基础管理科
2、职工参加、接续保险关系
申报材料:(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2)企业应参保未参保职工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携带单位申请材料、职工档案或查档证明;(3)新接收学生的工作介绍信、复转军人入伍登记表、退伍登记表及安置介绍信的原件和复印件;(4)其它可以证明建立劳动关系的凭证;(5)近期一寸免冠彩照一张。
办理程序:缴费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填写《焦作市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新参保(续保)申报表》一式二份;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表格进行审核,符合办理规定的,及时办理,发放《养老保险手册》。
承办科室:基础管理科
3、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出
申报材料:调往省外或省内各地需提供调入地接收函、调入单位全称、转入地社保机构银行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办理程序:填写《焦作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更表》;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表格进行审核,符合办理规定的,及时办理。对调往统筹范围外的打印《职工调往外地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单》。
承办科室:基础管理科
4、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入
申报材料:(1)提供基金转移单、个人缴费信息和历年缴费工作表、转出地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指数等有关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办理程序:填写《焦作市企(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新参保(续保)申报表》一式二份;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表格进行审核,符合办理规定的,及时办理。
承办科室:基础管理科
5、参保职工中断缴费
申办条件:(1)参保职工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失业、参军、不带薪上学、调入机关事业单位;(2)被判刑、劳教而收监执行,被辞退、除名、开除等。
申报材料:(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单位开除或除名决定;(2)《入学通知书》、《职工调动审批表》、职工辞职申请;(3)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的书面申请。
办理程序:单位填写《焦作市职工社会保险停保(退保)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表格进行审核,符合办理规定的,及时受理。
承办科室:基础管理科。
6、退休待遇审核
申报材料:(1)《河南省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表》;(2)职工档案;(3)《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手册》;(4)身份证复印件;(5)申请病退、退职人员,需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材料;(6)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政策性提前退休的,提供相关政策意见和批准文件。
办理程序:单位填写《办理职工退休待遇申报表》,经征缴稽核科审核不欠费后,由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表格进行审核,符合办理规定的,及时办理。
承办科室:退休审核管理科
7、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
提供材料:单位死亡证明、火化证、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户口不在火化区的,提供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局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有供养直系亲属的还需要提供遗属本人身份证明和亡故离退休人员关系的证明。退职人员只享受丧葬费待遇。
办理程序: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表格进行审核,符合办理规定的,及时办理。
承办科室:退休审核管理科
8、参保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
申办条件:(1)参保职工出国(境)定居、死亡;(2)在职职工重复参保;(3)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
申报材料:(1)出国(境)定居的签证、护照和经过公证的中文译件等原件及复印件;(2)在职人员死亡的,提供医院或派出所开具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开具的火化证明及家属申请;(3)职工重复参保的证明材料;(4)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提供查档证明、职工本人退保申请、《养老保险手册》。
办理程序:单位填写《焦作市职工社会保险停保(退保)申请表》一式三份,由经办人员对申报材料、表格进行审核,符合办理规定的,及时办理。
承办科室:基础管理科、退休审核管理科
9、业务联系电话:8683377

二、失业保险中心业务办理服务指南


  1、新参保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法人代表身份证。
  (3)税务登记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5)开户许可证。
  (6)参保单位信息。
  (7)职工基本信息。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程序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失业人员档案、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2)经办机构接到用人单位提供的本单位失业人员名单、档案和与其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单位失业人员申领资格的初审。初审内容包括:①核对单位和个人缴费记录情况,是否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满一年;②对失业人员缴费年限进行认定。
   (3)初审结束后,应将结果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出具《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由用人单位及时转交失业人员,并明确告之用人单位未及时转交的后果和责任。
   (4)失业人员接到申领通知后,应在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①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失业登记及求职登记证明;③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的证明;④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5张。
    (5)失业人员按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应由本人在《失业保险金领取登记表》上签名。当失业人员出现《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的,应按规定停止支付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对当月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的失业人员,暂停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待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后再予恢复;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视为自动放弃当月失业保险待遇。
3、政策依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
4、业务联系电话:8683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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