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许可 |
办理依据 | 《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 |
承诺时限 | 7个工作日 |
申请条件 | 1、所属产业部(或总公司)、公安部主管部门和有关爆破专家组织考核的合格证明; 2、所在单位填写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申请书》和《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申报表》; 3、安全培训证明。 |
所需要件 | 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作业许可申请表; 2、公安部审批爆破工程技术人员表; 3、申请人所属单位应当具备的合法资质; 4、申请人专业培训证明; 5、单位主管部门批准意见; 6、申请人政治审查合格证明。 |
表格下载 | 03700100-2.doc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指南 | 1、申请单位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二楼126窗口依法申领、报送申请书和其他有关材料; 2、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接件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 3、公安机关对申请单位递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许可。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不予许可的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60日内亦可对不予许可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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