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现状补办租赁

业务名称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现状补办租赁
办理依据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


承诺时限18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申请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所需要件

1、国有土地租赁申报表和申请书;
2
、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
、租赁土地的地上物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管理的公产、代管产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意见;
4
、标明用地范围的1/2000或1/500现势地形图2份和电子文件;
5
、现状宗地图10份;
6
、承租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交验原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7
、承租申请单位(人)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8
、涉及债权、债务的,提交金融机构、债权单位对补办出让手续的意见;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表格下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报表和申请书.doc
收费标准《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三部分组成,即土地补偿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政府净收 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一般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其中,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第二十五条:现土地使用者需对正在 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申请办理出让手续,且不转移土地使用权,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经市人民府批准,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按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20%收 取;
市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18号)文件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权属、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第八条:契税税率为3%;
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复函》(津房地价字[1996]244号)第一条: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费为土地交易中取得的服务性费用,按经营性收费管理。第二条:交易手续费按土地交易总额的规定比例(2-3.5‰)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第三条:代办代理服务费按代办代理标的总额4-10‰的比例与委托方协议收取。第六条:信息、咨询、技术服务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第三十一条:国有土地租赁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租金标准按照基准地价的40%确定最长年限(5年)的租金总额,租金标准随基准地价的调整而调整。
办理指南(1)窗口预审受理;
(2)承办部门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3)会审审定,同意的进行测绘和地价评估,拟订国有土地租赁方案,上报市政府;
不同意的,核发通知书;
(4)市政府批准的,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5)承租方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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