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审批--现状补办租赁 |
办理依据 |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
承诺时限 | 18 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
申请条件 |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
所需要件 | 1、国有土地租赁申报表和申请书; |
表格下载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报表和申请书.doc |
收费标准 | 《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第二十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三部分组成,即土地补偿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政府净收 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一般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其中,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第二十五条:现土地使用者需对正在 使用的原划拨土地申请办理出让手续,且不转移土地使用权,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经市人民府批准,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额按不低于评估确认地价的20%收 取; 市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8]18号)文件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土地权属、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第八条:契税税率为3%; 市物价局《关于确定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费标准的复函》(津房地价字[1996]244号)第一条:天津土地交易中心收费为土地交易中取得的服务性费用,按经营性收费管理。第二条:交易手续费按土地交易总额的规定比例(2-3.5‰)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 第三条:代办代理服务费按代办代理标的总额4-10‰的比例与委托方协议收取。第六条:信息、咨询、技术服务费由双方协商议定; 《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津政发[2003]51号)第三十一条:国有土地租赁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租金标准按照基准地价的40%确定最长年限(5年)的租金总额,租金标准随基准地价的调整而调整。 |
办理指南 | (1)窗口预审受理; (2)承办部门现场勘察,提出初审意见; (3)会审审定,同意的进行测绘和地价评估,拟订国有土地租赁方案,上报市政府; 不同意的,核发通知书; (4)市政府批准的,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5)承租方缴付全部土地使用权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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