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孩生育证办理

具备条件:

1、经鉴定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应提交省辖市级(省直管县)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果;

2、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发放的收养证、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出具的不育症鉴定证明;

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应提交市级以上(含市级)侨务部门发放的归侨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在本省定居的证明;

4、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含六级)伤残军人的,须持有军人伤残证。现役军人应提交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退出现役的,应提交县级以上(含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是烈士独生子女的,应提交烈士证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5、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应提交矿区劳动人事部门、井下作业基层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本人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保证书;

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应提交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另一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未生育证明;

7、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应提交夫妻双方及父母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相关证明。

办理机构:二孩生育证由县级人口计生委登记办理。

所需材料:

(1)夫妻双方提出申请、个人承诺书;

(2)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一式三份至四份);

(3)县级以上(含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女方孕育情况检查证明;

(4)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双方单位和社区、街道办事处出具婚育史证明;

(6)夫妻双方近期2寸合影照片2张;

(7)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均在女方户籍地社区申报,社区完成材料收集及初审工作;

(2)街道办事处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查验;将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的个人档案报送行政服务大厅计划生育窗口;

(3)区行政服务大厅计划生育窗口受理;

(4)区人口计生委对材料进行终审,工作人员赴申报人社区及单位核实材料真伪,并张榜公示,群众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发放二孩生育证;

(5)二孩生育证发放到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到群众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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