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和其它教育机构教师。
政策法律法规依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第112号文件《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四章第十七条及《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部门领导,并分别设立中(小)学教师职务评委会,各级评委会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办理程序:1、个人申请;2、单位考核,并在指标限额内推荐;3、报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4、由相应评审会进行评审。
所需申报材料:1、学历证书;2、教师职务资格证书、聘任证书;3、考绩档案;4、荣誉证书;5、论文论著及成果等;6、单位推荐报告(附花名册);7、按规定应呈报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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