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夫妻离婚 |
办理依据 |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房管〔2004〕298号)。 |
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内 |
申请条件 |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过户的 |
所需要件 | 申请办理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过户申请书; (2)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4)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6)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
办理指南 |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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