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转用许可

业务名称农用地转用许可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除外)
申请条件(1)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集体土地;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3)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所需要件
1、农用地转用申请表;
2、区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文件;
3、建设项目用地一书四方案;
4、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6、企业投资的,提交项目申请报告;政府投资的,提交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
7、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文件;
8、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9、区县政府对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和安置途径合理性说明
10、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及补充耕地位置图或缴纳耕地开垦费说明
11、是否压覆重要矿床的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审核意见
12、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3、有勘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14、经批准的区、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基本农田的,还应提供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15、土地权属地类材料;
16、占用林地的,需提供林业部门同意使用林地文件;
17、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加附草签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价评估有关资料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的说明
18、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提供城市规划图和乡村、集镇规划图
19、征用土地方案的相关听证材料;
20、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
2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表格下载农用地转用申请表.doc
收费标准(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117号。《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字[2002]93号)对收费标准做出具体规定。标准:根据土地所在地的等级,按相应标准征收。十五等至一等为5元/平方米至70 /平方米;
(2)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天津市耕地开垦费管理办法》(市政府57号令),对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标准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标准:10元/平方米至20元/平方米。
办理指南(1)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窗口预审受理;
(2)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现场勘察,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会,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有关规定的报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退回并告知理由;
(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审核意见;
(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同意的上报市政府,不同意的核发通知书;
(5)市政府审批或者审核上报国务院审批;
(6)经批准的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批复文件,未批准的核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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