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港绥中港区总体规划(修订)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受绥中县港航管理局委托,复旦大学承担了“葫芦岛港绥中港区总体规划(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已于2014年1月24日在葫芦岛市政府网站进行了第一次公示。目前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接近完成,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文的要求,报告书送审前需要向公众公告,现根据要求进行第二次公示。

1、规划概况

1) 规划名称

葫芦岛港绥中港区总体规划(修订)

2) 规划范围和期限

规划范围包括对全县范围内的港口,主要包括岸线利用、总体布局规划、配套工程布局规划等。

规划年限分为两期,2020年和2030年。

3) 绥中港区规划定位

根据《辽宁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绥中港区的性质定位为:是葫芦岛港近期重点开发的港区,是地方经济和临港工业的重要支撑,是蒙东地区煤炭外运装船港址之一,将发展煤炭、原油等大宗散货、通用散货和杂货运输,远期逐步发展成为规模化、专业化特点鲜明、综合服务功能较强的现代化、综合性港区。

4) 绥中港区功能布局

根据绥中港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港口将重点发展基本运输功能、中转换装功能、临港工业功能、物流服务功能以及其它服务功能。

2、规划环境影响及减缓措施

1)水环境影响

规划工程的实施将改变该海域以及石河的水体流态结构,港区内以及石河入海口流速将减小。规划本身排放的污水不会对周边海域造成影响。

2)生态环境影响

从海岸带生态景观结构上说绥中港规划没有改变其性质,规划后仍然是自然成分占主导地位,未从整体上改变其格局的合理性。本规划实施对海洋生物群落的整体结构不会产生重大不可逆影响。港口规划方案的实施可以认为对该段海域海洋生产力影响仍在可接受的范围。建议提高绥中港的运输组织效率及港口装卸效率,以减少锚地的待泊船舶数量,从而降低对水生生物生境的扰动。

3)大气环境影响

大风天气矿石和煤炭码头作业,会对区域环境空气造成较为严重的污染,严禁矿石和煤炭码头在大风天气作业。在实现规划期的目标的前提下,只要落实规划中已经提出的,以及本环境评价报告中提出的相应环境保护预防措施,规划实施后港区各类大气污染源对环境保护目标没有明显影响。

4)噪声环境影响

根据噪声影响分析结果,在港区外围边界处噪声即可达标,港区机械作业和设施运转产生的噪声对港区外围居民区等敏感目标影响不大。

各港区集疏运通道包括公路和铁路,由预测结果可知,疏港公路、铁路在两侧一定距离内将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噪声污染。

5)固体废物影响

固体废弃物纳入城市垃圾处理处置系统,港口危险废物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对环境影响较小。

6)环境风险影响

绥中港区的成品油及液体化工品码头、原油码头等项目均存在着发生环境风险事故的可能性,建议港区等成品油及液体化工码头除采用密闭管道输送,尽量采用浮顶罐储存。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绥中港区总体规划与葫芦岛市、绥中县东戴河新区城市总体规划、相关行业规划基本协调,部分港区远期预留港口发展区以及临港工业预留发展区其水域需与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进一步协调,根据本报告书的分析对规划进一步调整及采取一定环境保护措施后,规划实施没有重大的环境制约因素,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该规划可行。

4、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 报告书简本:公众可以联系本规划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公众认为必要时可以向规划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

2) 查阅期限:自本信息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5、联系方式

1)规划单位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绥中县港航管理局

联系地址:辽宁省绥中县宾港路2号

联 系 人:王晓星

联系电话:0429-2346008

2)评价机构联系方式

评价机构:复旦大学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5号1号楼11004室(邮编:200433)

联 系 人:康老师

联系电话:021-55666017-805

传    真:021-55666017

电子邮箱:fdeesieia@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葫芦岛港绥中港区总体规划(修订)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字样)

6、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对本规划实施与建设支持与否,以及关于规划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不接受与环境保护无关的问题)。

7、公众意见反馈

1) 反馈方式

本次信息公示后,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发表对葫芦岛港绥中港区总体规划(修订)实施与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建议和看法。

公众发表意见请留下您的真实姓名及基本情况(单位或住址,文化程度、职业、联系方式等),以便根据需要反馈,必要时进行回访。

2) 反馈时限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信函以邮戳日期为准)。

8、信息发布有效期限

本次网上公示信息有效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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